2023年12月29日,經(jīng)多輪審議修改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新《公司法》)正式發(fā)布,并宣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普華永道此前已經(jīng)整理并概述了新《公司法》的主要修訂亮點。如前文所述,相較于現(xiàn)《公司法》,新《公司法》在強化股東出資責任、完善股權轉讓原則、強化董事、監(jiān)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、健全公司內部治理等方面均做出重大更新。這些方面的更新對于新《公司法》生效后的投融資并購交易以及已完成項目的管理和退出,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。本次普華永道就新《公司法》對投融資交易帶來的主要影響,從投資人角度進行一些簡要分析,供廣大投資人參考。
需更加注意標的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是否完成
投融資交易中,增資與股權轉讓是最常見的兩種投資方式。在投資人增資入股的情況下,投資人通過認購標的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成為公司的股東;在股權轉讓的情況下,投資人通過受讓現(xiàn)有股東出讓的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。以第47條為例,新《公司法》更加強調資本充實,如果公司原股東沒有完成注冊資本出資義務,對于投資人來說意味著更高的風險,包括:
如果轉讓方轉讓的是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,由受讓方投資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;而如果投資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,轉讓方僅對受讓方投資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;
如果轉讓方轉讓的是已認繳出資且已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,轉讓方與受讓方投資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;
如果轉讓方轉讓的是非貨幣出資形成的股權,但該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金額的,轉讓人與受讓方投資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。
根據(jù)新《公司法》,在上述第(2)和第(3)種情形下,如果投資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該情形的,可以不承擔責任。但是,由于新《公司法》要求公司就其出資狀況進行公示,投資人很難證明自己有合理的理由不知道轉讓方股東未完成出資。因此,投資人在投前開展盡職調查的過程中,應當充分關注既有股東,特別是創(chuàng)始團隊的出資情況,包括核實現(xiàn)有股東出資方式(貨幣或者非貨幣出資)、實繳與未實繳出資的比例、出資計劃與安排等。此外,初創(chuàng)企業(yè)特別是科技型企業(yè)中,創(chuàng)始團隊以技術、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出資的情況也較為常見,以往針對該等非貨幣出資進行專門評估的情況比較少,投資人出于對創(chuàng)始團隊的行業(yè)能力往往不會糾結于額外履行評估流程。新《公司法》實施后,則需要視情況評估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值,必要時引入第三方評估和驗資機構協(xié)助。
在掌握被投企業(yè)的出資情況之后,投資人應考慮如何在交易安排以及正式交易文件中應對不同情況。例如在交易文件中明確轉讓出資的實繳情況,在轉讓對價中扣減待實繳出資的部分,或者要求轉讓方履行完畢實繳義務作為交割的先決條件等。
員工持股平臺的設計與實施
投融資交易特別是早期的投資項目中,投資人與創(chuàng)始團隊一般會討論并設置員工持股平臺作為后續(xù)員工激勵計劃的實施主體,一般情況下預留10%-20%之間的比例。實際操作中,持股平臺多選擇有限合伙企業(yè)的形式,由創(chuàng)始人擔任普通合伙人,被激勵員工作為有限合伙人。員工達到一定的年限以及業(yè)績要求后,則會在若干年(通常3到6年)內被分批授予或兌現(xiàn)其在持股平臺的份額。視員工激勵計劃具體安排,如員工對持股平臺的出資以及持股平臺對公司的出資根據(jù)激勵計劃進行,而不做其他額外要求,導致實際的實繳出資期限有可能會超出5年。這樣一來可能會與新《公司法》的出資時間要求造成一定的沖突。
在新《公司法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實繳完畢認繳出資的整體要求下,對于還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,可考慮根據(jù)激勵計劃的實施方案和年限逐步擴充期權池、而非一次性預留足夠的份額,從而延緩預留份額的實繳出資期限;對于已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,如原激勵計劃中的行權時間晚于新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的實繳期限,可考慮要求激勵對象提前行權并支付認購款,或減資注銷未被激勵對象行權的股權、待后續(xù)激勵對象確定行權后再在公司層面增發(fā)股權。但該種方式某種程度上會導致注冊資本頻繁變動。公司也可以考慮其他備選激勵份額方案。視方案具體安排,創(chuàng)始人等相關股東需考慮提前承擔實繳的資金成本,待授予或兌現(xiàn)時采用份額轉讓的方式,合理分配雙方的成本分擔義務,明確轉讓價格,兼顧公司或個人稅務影響,達到激勵效果的同時也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。
交易價款分期支付
在很多設立合資企業(yè)、并購交易以及重組交易中,由于考慮到交易金額較大、交易周期較長、交易流程復雜且涉及到多個審批環(huán)節(jié),收購或投資一方往往會選擇根據(jù)企業(yè)資金需求或者交易里程碑選擇分期支付交易價款。在現(xiàn)行《公司法》的完全認繳制下,只要將相關方的實繳期限設置得足夠長,該等安排通常并無實質風險。但是在新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的5年實繳期限的要求下,股權轉讓情況下分期付款的安排則將需要結合主管政府部門的規(guī)定和市場實踐通盤考慮。普華永道將會密切關注國務院或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后續(xù)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。
另外,轉讓方未完成實繳而轉讓股權的情形下,為避免后續(xù)承擔任何責任,包括與受讓方投資人的連帶責任,轉讓方有可能要求將轉讓價款的一部分先行支付,由其用于完成出資義務。在這種情況下,雙方要在交易文件中對先期支付款項的用途和安全進行必要的約定。
股東名冊重要度提高
雖然現(xiàn)有《公司法》已經(jīng)明確了股東名冊是股東主張其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(jù)。在一些大型私募基金的投資項目中,出具變更后涵蓋投資人的股東名冊、出資證明、公司章程以及內部決議文件均屬于被投企業(yè)完成交割的先決條件或交割日事項。但在很多實操項目中,我們發(fā)現(xiàn),投資人或被投企業(yè)往往會更關注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決議,而忽略了股東名冊等其他附屬文件。新《公司法》中強調了股東名冊對于證明股東地位的重要意義,投資人應當明確要求公司在交割日提供股東名冊,以確認投資人的股東身份,并由此開始享有股東權利。對于被投企業(yè)而言,也應當注意對股東名冊進行妥善保管,并在發(fā)生股權轉讓交易時,及時配合轉讓雙方更新股東名冊。
通過回購方式退出受限
通常情況下,投資人實現(xiàn)投資退出的方式包括IPO、出售、回購以及清算。就回購方式而言,常見的回購包括公司回購以及創(chuàng)始團隊回購。觸發(fā)回購的條件在不同項目中略有差異。新《公司法》中增加了股東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權的情形:(1)控股股東濫用權利,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,以及(2)公司與控股股東合并時(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90%以上股權)。
另一方面,新《公司法》第224條規(guī)定“公司減少注冊資本,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、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?!崩碚撋?,“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”的表現(xiàn)形式可以為章程約定、股東協(xié)議約定或者一致同意的股東會決議。但是在實操中,由于公司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僅被允許提交工商標準版本的公司章程,因此部分公司的股東協(xié)議內容無法體現(xiàn)在公司章程中,而是僅體現(xiàn)在股東協(xié)議中,更有甚者僅體現(xiàn)在創(chuàng)始團隊與投資人簽署的投資協(xié)議中。在實踐中,相關的股東也需要全面評估回購或減資的稅務影響。
如果投資人希望以非同比減資作為退出方式,建議投資人應在股東協(xié)議中就股權回購條件進行細致全面的約定,明確回購主體、回購方式并由全體股東簽署。如果是在股權受讓而由投資人與轉讓方單獨簽約的情況下,涉及到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,同樣應當就回購事項獲得全體股東簽約的文件支持。如果股東協(xié)議約定無法體現(xiàn)在章程中,應當考慮制備一版內部使用、優(yōu)先級更高的章程版本,或者至少股東協(xié)議中的相關約定不能與章程條款存在矛盾之處。否則,在落實回購的過程中,召集全體股東進行會議表決同樣會增加溝通以及時間成本,為股權回購留下風險敞口。
已完成項目的重新審閱
新《公司法》生效之后,對于存量公司的治理和運營結構有不同規(guī)定的如何處理,尚需政府部門的進一步規(guī)定予以澄清。無論如何,投資人對已完成項目如果對于公司治理結構、董事會組成和權限、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備等,希望按照新《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進行調整,可以對該等已完成項目的公司章程和交易文件進行審閱,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與其他股東進行協(xié)商確定。